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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0778号

林某诉黄某1、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某;黄某1;黄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20778号

原告:林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立,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

被告:黄某2,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1、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保全费1532.50元,共计37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