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20778号
原告:林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立,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
被告:黄某2,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1、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保全费1532.50元,共计37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