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85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负责人王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铁申,男,汉族,1976年啊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郑铁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郑铁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本金99918.49元和计算至2017年2月9日的利息7374.77元,2017年2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原告负担141.7元,被告负担2429.3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郑铁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2018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其名下豫A×××**一辆,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名下无房产;5、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郑州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处于销户状态,暂无法处置;6、2019年1月25日约谈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8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