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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154号

罪犯苑贵秀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苑贵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54号 罪犯苑贵秀,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黔东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思清、管东林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改判苑贵秀酌情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思清、管东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苑贵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4月1日止。 2016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三个;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1110.95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七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苑贵秀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