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78号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你与张家港恒昌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于2019年1月17日冻结了张家港恒昌橡塑制品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西张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0×××64,应冻结金额2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