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347号

焦绍华、赵俊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绍华;赵俊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焦绍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俊玲,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焦绍华申请执行赵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俊玲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