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3269号
原告:李鑫,男,汉族,1994年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万千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058230XT。
法定代表人:赵东雷。
原告李鑫与被告河南万千物联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工资共计7100元整。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3日,原告进入被告河南万千物联网有限公司,担任设备巡护职务,被告于2018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拖欠工资,由于公司搬迁找不到法人,综上,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原告陈述自2018年5月23日进入被告公司担任设备巡护职务,月工资3400元,工作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被告未支付工资款共计71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公司手提袋、工作服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2月13日,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本委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等,但原告未提交相关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手提袋、工作服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张江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赵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