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83民初11217号
原告:袁敏,男,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平,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开,男,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袁敏与被告王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7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整,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文开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5日,被告王文开向原告袁敏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敏的人民币现金计肆万元整(¥40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文开向原告袁敏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文开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文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敏借款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文开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王文开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玉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婷
书 记 员 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