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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执1365号之三

王丽、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李波;庄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4执13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波,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庄新,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李波、庄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庄新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终结对被执行人庄新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执行标的余额内继续执行李波。经查,李波现在监狱服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李波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