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131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平山镇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中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涛,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恒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回舍镇张齐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山〔2018〕1006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19995.86平方米的处罚仅为退还和罚款,该处罚事项不完整,未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和土地原状的情况,属执行内容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山〔2018〕1006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习文
审 判 员 焦国才
人民陪审员 孙梦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