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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执56号之一

李淑敏、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淑敏;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0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淑敏

被执行人:于红本院在执行李淑敏与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于红名下房产两处:1、产权证号:S108926;座落:青龙街长青小区3号楼3单元5层501号。2、产权证号:S105492/德国用(2014)第1-008951号;座落:东方红路高地世纪城3号楼06号商铺。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于红与第三人索宝利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五处:1、产权证号:S106077/G46645;S106080/G46648;S106075/G46643;S116656/G54347;S106079/G46646。2、座落: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D区4号楼1-3层9、10、11、12号;东风西路955号熙城易居2号楼1-2层2号商业房。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导致查封效力灭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连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