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0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淑敏
被执行人:于红本院在执行李淑敏与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于红名下房产两处:1、产权证号:S108926;座落:青龙街长青小区3号楼3单元5层501号。2、产权证号:S105492/德国用(2014)第1-008951号;座落:东方红路高地世纪城3号楼06号商铺。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于红与第三人索宝利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五处:1、产权证号:S106077/G46645;S106080/G46648;S106075/G46643;S116656/G54347;S106079/G46646。2、座落: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D区4号楼1-3层9、10、11、12号;东风西路955号熙城易居2号楼1-2层2号商业房。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导致查封效力灭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连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