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5财保1号
申请人:沈爱虹,男,土家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
被
申请人:胡中玉,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伍发贵,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
申请人沈爱虹与被申请人胡中玉、伍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中玉、伍发贵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某98-1-10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7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8号]。申请人沈爱虹以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爱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胡中玉、伍发贵位于宜昌市猇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7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8号]。
二、查封申请人沈爱虹所有的鄂E×××**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650元,由申请人沈爱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凤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