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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5财保1号

沈爱虹、胡中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沈爱虹;胡中玉;伍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5财保1号

申请人:沈爱虹,男,土家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

被

申请人:胡中玉,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伍发贵,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

申请人沈爱虹与被申请人胡中玉、伍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中玉、伍发贵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某98-1-10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7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8号]。申请人沈爱虹以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爱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胡中玉、伍发贵位于宜昌市猇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7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8598号]。

二、查封申请人沈爱虹所有的鄂E×××**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650元,由申请人沈爱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凤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