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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200号

陆建清、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建清;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200号

申请人:陆建清,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

申请人:刘国华,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镇××号。申请人陆建清与被申请人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长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