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3199号
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艳兵,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穆文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王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