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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182号

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与谢科文、谢致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谢科文;谢致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3民初182号

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地址:大余县池江镇池江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339072160。

负责人:王心浒,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优,系该院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谢科文,男,1947年2月6日,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被告:谢致兴,男,1975年10月17日,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诉被告谢科文、谢致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承担。

审判员  吴余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宝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