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3民初182号
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地址:大余县池江镇池江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339072160。
负责人:王心浒,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优,系该院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谢科文,男,1947年2月6日,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被告:谢致兴,男,1975年10月17日,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诉被告谢科文、谢致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余县池江中心卫生院承担。
审判员 吴余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宝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