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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484号

闫俊花、毛保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俊花;毛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闫俊花,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毛保柱,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闫俊花与毛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毛保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保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保柱银行存款2015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