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闫俊花,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毛保柱,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闫俊花与毛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毛保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保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保柱银行存款2015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