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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刑更191号

(2019)苏04刑更191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杨吉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191号 罪犯杨吉好,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苏06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吉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吉好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杨吉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罪犯杨吉好的现实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吉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其妻张四群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其予以假释。在长达一年三个月的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认为,罪犯杨吉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假释后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吉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云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