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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民终245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程光强、柳云霞、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程光强;柳云霞;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5民终2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光强,男,1965年9月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云霞,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称:人民财保渭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光强、柳云霞、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黄河湾接待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保渭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杰,被上诉人程光强、柳云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被上诉人黄河湾接待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财保渭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204574.95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审理程序错误,本案生命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合并审理。且本案中黄河湾接待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程剑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及过失,上诉人也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程光强、柳云霞辩称,黄河湾接待中心没有上诉,是认可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内设立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栏杆,但形同虚设,事发当天无人值班,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受害人进入到危险区域,造成事故。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黄河湾接待中心辩称,一审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进行审理,合理合法,根据《保险法》第65规定、《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条款》第2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义务。景区设立标识牌,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并限速,是为了保障道路上行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是行人,不是违规的机动车驾驶员,程剑的死亡事故与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合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证明以及一审判决,均认定程剑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景区是无责的,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程光强、柳云霞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程剑死亡赔偿金616200元、丧葬费33716.5元以及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等费用20000元,共计709916.5元。上述费用70%即496941.55元由二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4日17时30分,二原告之子程剑无证驾驶摩托车与朋友彭创辉前往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游玩、垂钓。当车在该景区别墅区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路上由南相北行驶时,因程剑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西边沿与路外树木、路灯杆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彭创辉受伤,程剑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又查,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为景区内游客购买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9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又查,程剑死亡赔偿金应计算为616200元(30810元×20年),丧葬费应计算为33716.5元,二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二原告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等费用酌定为2000元,上述共计681916.5元。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之子程剑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被告景区别墅区人行道路上行驶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西边沿与路外树木、路灯杆相碰撞,导致程剑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程剑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虽在其景区别墅区人行步道入口处树立了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标识牌并设置了阻挡机动车辆进入的栏杆,但未能有效阻止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入景区内部人行步道,程剑驾驶摩托车在不适宜机动车辆通行的人行步道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程剑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为景区内游客购买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程剑是在前往景区游玩、垂钓时在景区内部步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景区内的游客。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应在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程光强、柳云霞程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等费用共计204574.95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程光强、柳云霞负担1319.5元,被告合阳县黄河湾培训接待中心有限公司负担955.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程光强、柳云霞之子程剑在被上诉人黄河湾接待中心别墅区内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程剑驾驶无牌摩托车,在黄河湾景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西边沿外与路外树木、路灯杆相碰撞,一死一伤。事发路段在黄河湾接待中心景区别墅区人行道路,本不适合机动车辆行使,也不允许外来车辆驶入,但因被上诉人黄河湾接待中心管理疏漏,未能有效阻止程剑驾驶摩托车驶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定黄河湾接待中心对程剑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风景名胜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本案中黄河湾接待中心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死者程剑为景区游客,依合同约定,应由人民财保渭南分公司在黄河湾接待中心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父母将黄河湾接待中心与人民财保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审判令人民财保渭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金海

审判员  晏 海

审判员  徐新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秦江波

书记员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