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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1执2090号

陈宏博与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宏博;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1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博,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天池路。法定代表人崔英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宏博与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吉240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宏博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租金14718元以及违约金44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8元。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宏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庭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