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0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
负责人:王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德乃普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素珍,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牟县彦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岗李村v>
法定代表人:朱彦军,经理。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郑州德乃普商贸有限公司、中牟县彦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9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6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车辆。
三、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9年1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建议终结执行案件(2018)豫0191执90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3603081.7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9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