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302执6746号
申请执行人:肖美珍,女,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彭寨镇.
被执行人:惠州市超发瓦通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鹅岭南路101号七0三地质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邓广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美珍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超发瓦通纸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302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惠州市超发瓦通纸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肖美珍支付案件款本金19046元、执行费186元。被执行人惠州市超发瓦通纸品有限公司已支付了上述款项,现本院依法通知双方(2017)粤1302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