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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1民初184号

杨帅与段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帅;段祥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21民初184号

原告:杨帅,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段祥和,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杨帅与被告段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帅撤诉处理。

审判员  焦家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