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21民初184号
原告:杨帅,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段祥和,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杨帅与被告段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帅撤诉处理。
审判员 焦家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