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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民终214号

蒋毅、李亮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亮;蒋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终2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毅,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亮,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上诉人蒋毅因与被上诉人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桂09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并于2018年11月7日送达给上诉人。

上诉人蒋毅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定十五日的上诉期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蒋毅上诉不成立。 上诉人蒋毅所预交上诉费868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业忠

审判员  钟 荣

审判员  梁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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