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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81财保14号

赵冉、李振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冉;李振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81财保14号

申请人:赵冉,女,汉族,1995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李振北,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南宫市,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北驾驶的停放于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申请人赵冉于2019年1月25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缴纳60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北驾驶的停放于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赵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忠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英政

书记员赵春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