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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5872号

钟传富与泸州崔氏绿源尚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传富;泸州崔氏绿源尚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5872号

原告:钟传富,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男,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崔氏绿源尚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H3X69。

法定代表人:温柔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传富与被告泸州崔氏绿源尚品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传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