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5872号
原告:钟传富,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男,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崔氏绿源尚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H3X69。
法定代表人:温柔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传富与被告泸州崔氏绿源尚品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传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