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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刑初185号

宋扬寻衅滋事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宋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辽0103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扬,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你院起诉移送的沈河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扬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审查,被告人宋扬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故无法交付审判,对被告人宋扬应变更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