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辽0103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扬,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你院起诉移送的沈河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扬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审查,被告人宋扬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故无法交付审判,对被告人宋扬应变更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