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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刑更241号

刘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刑更241号罪犯刘炜,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7年4月13日,本院做出(2017)陕0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刘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五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五个。

本院认为,罪犯刘炜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别周玲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