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23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根据(2017)浙1023民初105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丽华、洪一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潘丽华、洪一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341070.6元,并支付了本案受理费10610元、执行费14990.15元,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注: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天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