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42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孙海亮,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边羊羊,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孙海亮诉边羊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冀1127财保10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边羊羊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房产。孙海亮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边羊羊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元的冻结或车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