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0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商字广场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7410469E。
负责人:杨进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峰,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女,该行员工。
被告:盖明丽,女,回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苏亚梅,女,回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
被告:刘爱军,男,回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
被告:苏亚东,男,回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苏亚梅、刘爱军、盖明丽、苏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 萍
审 判 员 宋国强
人民陪审员 侯艳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