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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破申1号

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元海委托代建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元海;朱德春;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破申1号

申请人: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486-1-附**。

法定代表人:刘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元海,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申请人:朱德春,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

申请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海山金谷2304-05。

法定代表人:余大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文汉,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雪晴,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元海、朱德春以被申请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了生效判决、执行裁定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案款处置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执行程序,申请人能否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尚存在不确定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故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破产申请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元海、朱德春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赵文莉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雨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