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01民初63号
原告:祝长海,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人,村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王启毅、周一雄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33265。
法定代表人:田秋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田翠,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西昌市电建瑞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昌市月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4B54F。
法定代表人:李红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十二桥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41XK。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长海与被高四川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翠、西昌市电建瑞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长海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长海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长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440.00元,减半收取14720.00元,由原告祝长海承担。
审判员 朱红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