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03民初565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刚,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法务专员,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滕柏慧,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