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抗9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云鹏,男,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际洲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经理。申诉人崔云鹏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市际洲物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0475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18]110000002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仲侠
审判员 陶志蓉
审判员 梁慧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栾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