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9执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赵小江,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赵场镇古叙村大田头社。
主要
负责人:马任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赵小江与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8519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