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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555号

孙爱丽、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爱丽;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孙爱丽,女,汉族,1966年4月2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丽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8191民事判决书]中,2019年1月2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一)2019年2月4日前,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爱丽100000元(以家具抵债);(二)2019年12月1日前还款35000元;(三)剩余案款35000元于2020年12月4日前一次性还清;(四)被执行人刘波清偿全部债务后,孙爱丽将位于胶州市聚福小区2号楼3单元301户的房屋移交给刘波,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如被执行人任意一笔违约,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28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法直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