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财保39号
申请人:范红云,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铭栋,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
申请人: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1853246W。
法定代表人:陈铭栋,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3195522R。
法定代表人:马新建,公司经理。申请人范红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铭栋、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17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有担保人崔玉平所有的位于纬二路南侧置地·天中第一城35号楼1层104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红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铭栋、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17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崔玉平所有的位于纬二路南侧置地·天中第一城35号楼1层104房屋一套(房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绍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