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03民初2306号
原告:建华区国振塑料日杂商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楼。经营者:王国振,男,1970年4月9日,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拉哈镇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西北街**
法定代表人:孟繁宇,总经理。
被告:周跃敏,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建华区国振塑料日杂商店与被告讷河市拉哈镇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周跃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建华区国振塑料日杂商店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区国振塑料日杂商店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区国振塑料日杂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华区国振塑料日杂商店负担。
审 判 长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袁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房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