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刑更77号罪犯向孝阳,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孝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向孝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18日,经该院裁定将罪犯向孝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35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孝阳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594.5分;2017年9月因打人被扣100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月均消费395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消费台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向孝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违规记录,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孝阳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审判员 向松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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