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终6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军,男,1975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蓝湾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王瀚文,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瀚文,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立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亿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瀚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非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周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