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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民终6427号

刘立军、浙江亿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军;浙江亿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终6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军,男,1975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蓝湾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王瀚文,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瀚文,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立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亿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瀚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非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周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