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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终33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邵忠、顾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邵忠;顾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2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忠,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匡美菊(系被上诉人邵忠之妻),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原审

被告:顾海燕,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忠、原审被告顾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在重新鉴定和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定该两项赔偿数额;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邵忠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邵忠的120急救病史记载无恶心、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其病情不符合脑震荡的诊断,也不存在颅脑损伤的病史。且邵忠仅头部外伤,不符合器质性颅脑损伤的情况,不能评定为XXX伤残。故一审判决按XXX伤残标准给予邵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邵忠书面答辩称:其伤残是通过公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具有真实性、科学性,是合理、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现保险公司并无有效证据反驳鉴定结论。故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顾海燕未予答辩。邵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顾海燕赔偿邵忠医药费11,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4,0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790元、鉴定费3,900元、代理费2,000元,合计169,026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顾海燕赔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顾海燕承担。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邵忠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物损费490元,合计120,49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邵忠医疗费1,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4,0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20,192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45,336元;

三、顾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邵忠代理费2,000元;

四、邵忠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邵忠的伤残不构成XXX伤残评定的条件,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提出证据证明(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尚未符合上述情形,且现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3.8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继红

审判员  陶 静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