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227号 罪犯王赛,男,199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青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郑某、刘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涌波、王书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33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蒲娜娜
审判员 徐友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新海
书记员 胡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