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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8601执39号

韩利普、本院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韩利普;本院刑事审判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8601执39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韩利普,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丰县。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韩利普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86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韩利普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韩利普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韩利普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8年9月2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韩利普住所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韩利普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但未得到答复。因被执行人韩利普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韩利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但未促使被执行人韩利普履行法律义务。另,本院还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利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2,000元,已经执行的罚金数额0元,剩余罚金数额人民币2,0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明

审判员  陈亚尔

审判员  陈敏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逾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