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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刑更107号

亢士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亢士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刑更107号罪犯亢士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聊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亢士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63504.06元(已履行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6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28日、2016年10月26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均不变。刑期至2026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8]第111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指派司法警察俞学军出庭支持减刑意见,罪犯亢士建到庭参加庭审,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毅、王晓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亢士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