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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刑更829号

孙宏鑫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抢劫
当事人
孙宏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刑更829号罪犯孙宏鑫,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庆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宏鑫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宏鑫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4071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黑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9月2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5月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孙宏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宏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宏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7月,获表扬奖励六次,结余积分417分。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宏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孙宏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孙浩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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