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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财保139号

邵海燕、王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邵海燕;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139号

申请人:邵海燕,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玲,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系内黄县民政局职工,住内黄县。申请人邵海燕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内黄县向阳路西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20××01的房产(地上建筑物为两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54.74平方米及一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59.04平方米)进行查封保全,保全金额4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内黄县向阳路西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20××01的房产(地上建筑物为两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54.74平方米及一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59.04平方米),保全金额2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邵海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