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胡常松,男,汉族,娄星区人,农民,住娄星区。被执行人王义国,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湘13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4430元的司法救助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321执1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在存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焕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