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22刑更1号罪犯王禹博(曾用名王新),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梨树县。住梨树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吉032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禹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梨树县司法局于2018年12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禹博的缓刑。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司法局意见:王禹博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8年6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抓获,经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梨树县公安局做出了对王禹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王禹博撤销缓刑。本院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禹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王禹博到执行机关梨树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院认为,罪犯王禹博被宣告缓刑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故对梨树县司法局对王禹博撤销缓刑的建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吉032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禹博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王禹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文军
审判员 王 吉
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昱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