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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03执2051号之一

宋雪宏、江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兵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03执2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雪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衢江区。 被执行人江兵,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衢江区。 被执行人江晓,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雪宏与被执行人江兵、江晓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8)浙080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江兵、江晓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兵、江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宋雪宏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56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元。但被执行人江兵、江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兵、江晓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江兵、江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2342.77元,优先支付诉讼费1280元,执行费740元,申请人实现债权522.77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江兵、江晓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江兵、江晓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江兵有车牌号为浙H×××××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兵、江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雪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兵、江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雪宏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03执20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兵、江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凤良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