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财保27号
申请人:郝秀粉,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王双月,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夫。
被
申请人:张建旭,男,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豫K×××××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 申请人郝秀粉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旭驾驶的豫K×××××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5000元,申请人郝秀粉以5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秀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旭驾驶的豫K×××××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郝秀粉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