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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财保27号

郝秀粉、张建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郝秀粉;张建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财保27号

申请人:郝秀粉,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王双月,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夫。

被

申请人:张建旭,男,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豫K×××××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 申请人郝秀粉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旭驾驶的豫K×××××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5000元,申请人郝秀粉以5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秀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旭驾驶的豫K×××××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郝秀粉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