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鹿战,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韩雪,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韩吉祥,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红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张其伟,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战与被执行人韩雪、韩吉祥、李红涛、张其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淄博市淄川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淄川证执字第3号公证书与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2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韩雪、韩吉祥、李红涛、张其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财产权益)721669元。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韩雪、韩吉祥、李红涛、张其伟的价值721669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好该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宜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强 来自